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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检•要闻】济困扶危见真情 司法救助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2-01-03 14:13:08作者:富民县政法委来源:富民长安网
岁暮天寒中有一种温暖叫“司法救助”,给予被救助人生活希望。2021年12 月30日,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马祥芬带领控申干警把3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送到了刑事被害人家中,传递检察温度,彰显司法温情。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以约37km/h的速度行驶至富民县某路段时,其所驾二轮电动自行车车头前部与行人张某某身体在桥面右侧相撞,致张某某、郭某某摔跌倒地受伤,二轮电动自行车损坏,造成致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张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继发重症肺炎死亡。

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救助人杨某某系本案的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因系残疾人长期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妻子张某某去世前,二人与92岁的母亲相依为命。该家庭原以其妻张某某外出打零工为主要收入来源,原案发生后,张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近40天,花去医疗费合计15万余元,张某某仍医治无效死亡。被救助人杨某某因此次事故已花光养老积蓄,还向同村人借款五万余元处理被害人张某某后事,此后还要负担92岁母亲的日常生活和医药费,现仅靠其大女儿每月给予部分生活费维持基本生活,整个家庭不堪重负,生活十分困难,亟待救助。

“真的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感谢检察院的关心,我们一定会振作起来的。”随后被救助人杨某某送上锦旗,以此感谢富民检察对他们一家的关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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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助人向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送锦旗)

2020年以来,我院共为7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15.8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既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感受到司法温情,有效地改善了救助申请人的现实、急迫困难。下一步,我院将积极司法救助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巩固优化提升司法救助工作理念,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司法救助小知识


司法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