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以约37km/h的速度行驶至富民县某路段时,其所驾二轮电动自行车车头前部与行人张某某身体在桥面右侧相撞,致张某某、郭某某摔跌倒地受伤,二轮电动自行车损坏,造成致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张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继发重症肺炎死亡。
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救助人杨某某系本案的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因系残疾人长期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妻子张某某去世前,二人与92岁的母亲相依为命。该家庭原以其妻张某某外出打零工为主要收入来源,原案发生后,张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近40天,花去医疗费合计15万余元,张某某仍医治无效死亡。被救助人杨某某因此次事故已花光养老积蓄,还向同村人借款五万余元处理被害人张某某后事,此后还要负担92岁母亲的日常生活和医药费,现仅靠其大女儿每月给予部分生活费维持基本生活,整个家庭不堪重负,生活十分困难,亟待救助。
(被救助人向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送锦旗)
2020年以来,我院共为7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15.8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既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感受到司法温情,有效地改善了救助申请人的现实、急迫困难。下一步,我院将积极司法救助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巩固优化提升司法救助工作理念,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司法救助小知识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