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民县公证处收到张某某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材料,经初审后转至我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经审查查明,受援人张某某家住款庄镇青平村委会小村村民,其父母亲分别于2013年、2015年因病去世。只留下其弟张学银和自己相依为命,但2016年8月23日小村发生火灾,在火灾中其弟意外死亡。其弟张学银在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款庄信用社存有少量存款,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取出存款。据此,富民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4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并指派富民县公证处对该申请事项进行了办理,现已办理完毕。张某某公证援助一案是富民县法律援助中心首例“公证援助”的法律援助案件,开创了我县公证法律援助的先例,对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范围,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