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刘珉语
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要求解决相应诉求或事项的申请,其请求解决的事项或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纠纷审理裁决所拘束、或是正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件所裁决的事项,其中,包含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也包括一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信访的同时,向其它国家机关信访,其它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方式促使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
一、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
不可否认,涉诉信访的产生,其成因具有多样性,有个别办案人员办案、裁判不公;有个别案件的实体处理或程序上存有瑕疵;有个别办案人员互相推诿扯皮,拖延时间,处理问题不及时,导致最佳裁判或执行时机丧失;还有个别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态度横冷生硬,本应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却与当事人发生争吵,导致矛盾转移到自己身上等等。但也有一些涉诉信访的产生,原因不在于法院环节,虽然案件最终作出裁判,但事情依然得不到解决,或者说判决宣判后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更激烈的信访。
二、政府角色缺失引发涉诉信访案件剧增
案例一: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城市旧城改造的拆迁受托人,制定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将房屋土地证载面积作为房屋产权面积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当事人认为,房屋的证载面积即土地使用面积属国家所有,产权调换只能是建设在土地证载面积之上的房屋产权面积来调换新建的房屋产权面积,也就是说,一百平方米的土地使用面积,建在之上的房屋建筑面积至少略等于或大于土地权使用面积(具体由合法核准确认的房屋建筑层数等具体情况决定)。据此,当事人遂将行政机关与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被告行政侵权赔偿纠纷,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进行赔偿。法院判决结果为因当事人与房地产公司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据此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一直在信访。这里暂不评判法院判决,但针对案件本身所反映的问题——即涉案行政机关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应如何依法行政,如何切实有效维护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房屋财产权益,已是必须面对的日益紧迫的重要现实问题。
首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否违法,依照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城市房屋拆迁具有管理权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征收与补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房屋土地的征收是国家的权力,任何其他组织对土地和房屋没有征收的权力。结合案件来说,政府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旦方案违法,不得公示和实施。
其次,政府一定不能只作授权委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为一旦受委托方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群众利益,最终受到损害的是政府形象和威信。
案例二:当事人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该公司履行为原告办结房屋产权登记义务,并支付逾期未办结房屋产权登记的违约金,经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并于之后陆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进而对涉案项目进行开发建设。但因政府后来作出规划调整,导致房地产开发建设涉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重新办理,最终影响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因出卖人原因造成逾期办证的,出卖人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在期限届满前完成房屋权属登记,但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的真正原因是政府调整规划,据此,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首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但之后政府作出规划调整,用于其它建设,既然已作出规划调整,政府就应该依法积极主动重新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或监督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其次,如果房屋已经建好而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说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建设并出售,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在哪儿?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官司虽在法院,但问题的源头和本质还是在前一环节,即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司法裁判实践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启示
1、各级政府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抓紧抓好,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要引导和教育每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坚守法律底线,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2、各级政府要完善决策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
3、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职,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积极作为,做到无缝对接、不留死角,确保流程规范、程序公开,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关爱。
4、各级政府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等,要依照法律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原则,最大程度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矛盾不出街道”。
5、各级政府要重视法律在社会治理、创新和变革中的预测和引导作用,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内部的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顾问或专家意见引入政府决策程序,最大程度避免政府行为失当和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