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要求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然而,一些法院坚持“从严治院”的要求,单一地强调以业务性质有关的制度建设,而忽视以法官为主体的作风及思想建设,认为“为官之道”只适用于行政管理,忽视了法官队伍中亦必须遵循的法则,这就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制度建设犹如“天平秤”,而作风及思想建设是法码,为不使“天平秤”倾斜,法官必须遵循“为官之道”。
“为官之道”的主要精髓就是匡“正”与驱“邪”,其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据前汉光禄大夫列向在《说苑》中所谈“正”指“圣”,“忠”、“良”、“智”、“贞”、“直”。其意义深邃精粹,即高瞻远瞩,防患未然;风共夜寐,进贤不懈;虚心尽意,扶善除恶;明察成败,转祸为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刚正不阿,敢争敢谏。与此相对立的“邪”指“庸”、“谀”、“奸”、“谗”“贼”、“阴”,其意为安官贪禄,不务公事;溜须拍马,曲意逢迎;巧言令色,嫉贤妒能;巧舌如簧,挑拨离间;专权擅势,结党营私;幕后指挥,兴风作浪。这虽是魏征告诫太宗皇上的一禀之鉴,但用在当今如何加强法官队伍的制度、作风及思想建设,使之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还是有裨益的。
这些“为官之道”被古人奉为传统的道义,因为把“正”与“邪”凌驾于官伦之上,所以不被人们重视,甚至被摒弃,“正”与“邪”就成为势均力敌的对手,随着时代潮流,二者的分歧走向极端,也从而滋生歪风邪气。在当今的司法活动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正”“邪”不分。表现为官伦在上,任其自然,爱莫能助。在作风上表现为吃喝玩乐、平庸而过、碌碌无为;在审判工作中表现为枉法裁判、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行工作上表现为当事人持“一纸空文”而怨言不休,结果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法院及法官的形象。
二、大凡“正”“邪”二者皆明鉴,但偏信偏听,毫无主见,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这是一种盲目排外主义,最终被“邪”道所吞噬。作为一名法官,若在“正”道上站不住脚,往往会独辟蹊径从“邪”念中寻找猎奇。其在思想上表现为一种懒、惰、散、漫、不负责任、随心所欲、漠不关心;在审判工作中表现为重罪轻判、无罪判有罪、滥用“自由裁量”;在行为上表现为有腐必沾、同流合污、贪赃枉法,最终沦为司法腐败的毒瘤。
三、懂得如何匡扶“正”道,但故意疏忽,最终被“邪”道所左右。这种在司法工作中表现为讲情意、顾颜面,其根孽就是办案不公。在行为上表现为受贿索贿、钱权交易、吃请受礼等腐败之殃;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表现为超审限办案、久拖不结、久执无果,最终助长“邪”念孽生。
四、明示驱除“邪”道,暗里却远离“正”道。表现为对审判、执行工作感到前途渺茫,势不两立的情况下,干脆就靠“邪”念寄生。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表现为“办案随意性”、作出凭空想象的判(裁)决;行为上则表现为违背司法良知、背叛法治精神,最终酿成司法腐败。
就法官而言,“正”与“邪”有其个性特征。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能完全肯定“正”道的存在,就完全否认“邪”道的根生;任凭“邪”念的泛滥,就会使“正”道歪曲。因此,法官要走“正”道,要澄清“邪”念的污浊,必须从以下几方面遵循“为官之道”:
首先,要加强自身的理论素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一系列重要精神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指示精神,践行政法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精神,遵循“为官之道”重在司法为民的根本道理。
其次,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审判业务知识水平,勇于开拓创新,敢于司法担当,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再次,要同司法腐败作坚决的斗争。拒腐蚀永不沾,廉洁自律,公正司法,消除邪念,抵制歪风,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法官形象。
第四,要明礼知耻,崇德向善。要讲道德,树明礼向善之风,作正直友善之人。工作中,要匡“正”驱“邪”,维护公平正义,讲求司法良知,争当一名名副其实的好法官。